时间:2023-03-20
来源:国务院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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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办发〔2023〕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2022年1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2〕2号),公布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(2022年版)》。清单印发后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一些法律法规作了修订,有的机构职能发生调整,涉及清单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,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依规施行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,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,修订形成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(2023年版)》,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公布,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修订情况,删去农业农村部主管的“培育新的畜禽品种、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”、“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”、“家畜繁殖员职业资格认定”。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修订情况,删去国家林草局主管的“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审批”、“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审批”、“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”。
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修订情况,新增行政许可事项“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”,由体育总局主管,省级、设区的市级、县级体育部门实施;将体育总局主管的“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”修改为“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”,实施机关增加体育总局。
四、根据新出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已经废止,取消生态环境部主管的“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”中的“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”,修改为“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”。
五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5号)有关规定,按照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等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规定,将证监会主管的“公司发行股票、存托凭证注册、核准”修改为“公司发行股票、存托凭证注册”,“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册、核准”修改为“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册”。
六、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》、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有关规定,将“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”、“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”、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”、“利用新材料、新工艺技术、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产品审批”、“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”的中央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为国家疾控局,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。
另外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,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、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。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认真落实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(2023年版)》,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、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,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,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,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。
国务院办公厅
2023年2月2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(2023年版)